国家众创空间操作细则-问鼎娱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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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众创空间操作细则
发布日期:2024-02-12

政策来源

惠企政策

1.符合条件的国家级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享受相应税收政策。

2.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,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,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。

3.新认定国家级、省级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产业创新中心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、100万元,其他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、30万元。

申报条件

1.发展方向明确、模式清晰,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
2.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,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3.运营时间满18个月。

4.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,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。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。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%。

5.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。

6.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,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。

7.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。

8.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,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,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,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。

9.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、路演、创业大赛、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。

10.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,且数据真实、完整。

申报流程

1.申报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,向镇街、经开区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。

2.镇街、经开区科技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,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,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科技局。

3.区、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,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。

4.省科技厅负责备案申报受理工作,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,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,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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