惠企政策
1.符合条件的国家级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享受相应税收政策。
2.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,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,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。
3.新认定国家级、省级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产业创新中心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、100万元,其他国家级、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、30万元。
4.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新型研发机构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业设计中心、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、众创空间、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农科驿站、瞪羚企业、隐形冠军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相当层次平台,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、10 万元。
申报条件
1.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,具有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。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,至少1年报送统计数据;
2.孵化场地集中,孵化场地面积≥5000㎡。在孵企业使用面积(含公共服务面积)占75%以上(属租赁场地的,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);
3.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,拥有孵化资金≥300万元;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≥10%,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;
4.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,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%以上,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;
5.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≥30%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≥20%;
6.在孵企业≥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≥2家;
7.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。
省级专业类孵化器应满足省级综合类孵化器1-5项条件,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1.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、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60%以上,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,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,能提供研究开发、检验检测、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;
2.在孵企业≥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≥1家;
3.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。